18歲的山東人張亮(化名)為割包皮到濟南九龍泌尿專科醫院(下稱九龍醫院)就診,不料又被診斷出尖銳濕疣、早泄、前列腺炎伴增大等4種病癥。他原本只想花千元左右做包皮切除術,最終做了5項治療,花費兩萬三千余元。
治療后不久,張亮心有疑慮,又到山東省千佛山醫院復診,醫生告訴他,他根本沒有前列腺疾病。
此后,張亮將九龍醫院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因過度醫療多支出的費用21940.5元,按多支出的三倍即65821.5元向其賠償損失。張亮的理由是:該醫院因其過度醫療已構成醫療消費欺詐侵權,應適用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醫院應"退一賠三".
對此,九龍醫院院辦副主任李玉峰向記者表示:"我們確實很冤枉,他(張亮)利用了最近莆田系發酵的這個事情,要求三倍賠償,明顯有敲詐的情況。"
據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傳票顯示,該案將于6月23日一審開庭審理。
原告:在手術臺上被麻醉后醫院臨時加項
3月17日,18歲的張亮為治療包皮過長,在網上查詢找到九龍醫院,咨詢后得知治療費用為一千元左右,便于當天中午到院就診。
張亮提供的診療記錄顯示,一系列檢查后,他被診斷患有包皮過長、尖銳濕疣、早泄、雙側精索靜脈曲張、前列腺炎伴增大等5種病癥。據張亮提供的九龍醫院繳費清單,診斷醫生是孫寶斌。
張亮稱,最初他堅持只做包皮手術,然而上了手術臺,手術醫生對他局部麻醉后,孫寶斌進入手術室,建議他一次做多種治療,"孫寶斌說延誤治療可能會導致不孕不育,而且二次麻醉也有風險,我心里害怕就同意了。"
最終,張亮接受了包皮術、系帶整形術、早泄脫敏(降敏)治療、陰莖背深靜脈結扎術、精索靜脈曲張微創皮內縫合術等5項治療。
張亮稱,單早泄脫敏(降敏)治療一項費用就2100元。第二天,他又被告知要再次進行脫敏治療,"我說沒錢了,就停了。"
張亮還稱,術后,孫寶斌建議他打一個星期的消炎針,他因為沒錢只打了三天。繳費清單顯示,術后的兩天內,張亮還接受了兩次半導體激光治療和兩次霧化治療,共計費用2340元。
事后,張亮逐漸起疑,便于4月2日來到山東省千佛山醫院就診,超聲波檢查報告單顯示,"雙腎、雙側輸尿管、膀胱及前列腺聲像圖未見明顯異常".
據張亮介紹,首次在九龍醫院就診時,曾接受過一項"早泄敏感神經檢測",后被診斷為早泄。而當他向山東省千佛山醫院求證時,醫生卻表示早泄檢測不出來,且就超聲檢查和目前診斷來看,張亮也未患有雙側精索靜脈曲張、前列腺炎伴增大及尖銳濕疣。
武警山東總隊醫院泌尿科主任劉殿成此前就此案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包皮過長、雙側精索靜脈曲張可以做手術治療,而早泄、尖銳濕疣和前列腺炎伴增大是無法通過手術治療的,也不可能一次性根治。
張亮隨即將九龍醫院告上法庭,以過度醫療構成侵權為由,要求其返還因過度醫療多支出的費用21940.50元,同時判令被告承擔民營醫院醫療消費欺詐的責任,按多支出費用的三倍既65821.50元賠償原告損失。
被告:他利用"莆田系"事件發酵敲詐
"院方會派相關人員出庭。"九龍醫院院辦副主任李玉峰向記者表示:"這個事情我們確實很冤枉,他利用的還是莆田系最近發酵的這個事情,他的要求是三倍賠償,這里面明顯有敲詐的情況。"
張亮的病情,成為了該案的關鍵。張亮的代理律師謝凱凱希望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判斷是否存在過度醫療。
記者曾致電張亮的接診醫生孫寶斌詢問詳情,對方表示時日久遠記不清了,一切以病例為準。據張亮提供的九龍醫院診療記錄上書,病訴:包皮生小疙瘩兩個月,早泄,勃起不持久;查體:包皮過長,內板生長很多米粒狀贅生物。
當記者詢問手術中臨時加項是否合規時,李玉峰表示:"不可能,出現這樣的事例,醫生就會被立馬開除。"
而據張亮提供的繳費清單顯示,包皮術的繳費時間是3月17日13:58,系帶整形術、早泄脫敏(降敏)治療、陰莖背深靜脈結扎術、精索靜脈曲張微創皮內縫合術這4項治療的繳費時間則是當日16:27,手術正發生在兩點之間。
李玉峰則表示:"術前沒有簽同意書,不會手術的。"
手術知情同意書的簽訂內容張亮已經回憶不起來了,同時他稱至今不知道當天給自己開刀的醫生到底是誰。
全國首例要求"退一賠三":患者算不算消費者?
據《中國消費者報》此前報道,此案將是自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實施以來,全國首例患者要求適用《消法》判醫院"退一賠三"的案件。
據謝凱凱介紹,"對于醫療服務是否適用《消法》現存爭議,全國人大立法沒有明確規定,山東省內也沒有類似判例。"
目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地方性法規將醫療服務納入《消法》的調整范疇,如浙江省、福建省,但大部分省份對此問題并無明確規定。
謝凱凱認為:"本案適用《消法》對患者來說更有利,遭到欺詐可獲得三倍賠償。"
《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上海市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則持不同的觀點,認為醫療服務并不適用《消法》,但他同時強調,這絕不意味著對醫療服務可放寬,而是起碼要高于《消法》對患者的保護。
"我國對醫療欺詐的規定確實存在法律空白,更談不上懲罰性賠償。"劉燁向記者表示,除《消法》第55條及《侵權責任法》第47條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外,尚無其他法律或條款對此有所規定。另,《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對于如何獲得醫療欺詐的懲罰性賠償,劉曄認為在現有法規內有兩條路可以走:"其一,增加精神損害賠償,數額至少不能低于三倍已付醫療費。其二,直接要求課以懲罰性賠償,根據'舉輕以明重'的法理,法官直接在醫療欺詐中引入懲罰性賠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 新聞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