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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北京什剎海社區醫院主任私分85萬元購物卡
加入日期:2016/6/20 10:56:28  查看人數: 680   作者:admin

  原西城區什剎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康某,虛構各種名目套取公款購買購物卡,以過節費、防暑降溫費等名義多次將購物卡私分給中心職工,累計數額85萬余元。此外,康某還利用職務便利,用課題專項經費購買某度假村消費卡,將9萬余元侵吞。
 

原北京什剎海社區醫院主任私分85萬元購物卡
檢察機關對康某的指控


  20日上午記者獲悉,西城法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1年半,罰金25萬元。


  案情


  侵吞超9萬消費卡 發放逾85萬購物卡


  康某,北京市人,原系北京市西城區什剎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任。


  據檢方指控,2013年6月,康某利用擔任該中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中心與北京市西城區某局合作"科學健身個性化指導體系標準研究及推廣應用"課題的過程中,用課題專項經費購買某度假村消費卡,后虛構會議消費明細,將價值9萬余元的消費卡侵吞。


  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間,康某在任該中心常務副主任、主任期間,違反國家規定,經中心班子會議討論決定,虛構各種名目套取公款,購買北京物美大賣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購物卡,以過節費、防暑降溫費等名義多次將購物卡私分給中心職工,累計數額85萬余元。


  西城檢察院反貪局于2014年10月13日接北京市西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移送康某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線索,于2015年3月17日將康某傳喚接受調查。在法院審理期間,康某家屬主動交納錢款3669元。


  檢方認為,被告人康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其行為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衛生服務中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財產集體私分給個人,康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


  辯稱非故意貪污 只是上交時間晚了


  在開庭審理中,康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私分國有資產罪沒有異議,但對于犯貪污罪的指控,康某認為自己主動把消費卡上交,只是消費卡上交的時間晚了,沒有貪污的故意。


  其辯護人認為,康某主觀上認為"課題會議費"是自己為單位創造的福利,申報會議費和帶領課題組前往消費,均是召開班子會集體研究決定,知情人眾多,隱瞞消費卡的存在沒有客觀可能性,在案發前康某已將消費卡交至單位主管領導處,沒有貪污的故意。


  指控


  去度假村開課題會 花10萬辦7張卡


  針對第一起指控,康某供述,衛生服務中心的上級單位是某中醫院,院長王某是中心的法人代表,康某是主要負責人,負責中心的全面工作。中心和醫院在財務上是分開的,中心是由財政局撥款的,財務支出的時候需要經過王某批準。


  2012年九十月份,中心和區某局合作科學健身推廣課題,其中有10萬元會議費,預算是在度假村開三次會。2013年6月,康某讓助理孟某將10萬元支票存到了度假村,并辦理了三張2萬元、四張1萬元的消費卡,后孟某持有三張2萬元的卡,康某持有四張1萬元的卡。


  2013年6月,中心去度假村開了一次會,除了開會,與會人員還采摘、泡了溫泉,每人分發了水果、雞蛋,所有加在一起花費總共九千多元,這些錢是孟某用之前購買的消費卡支付的。2014年4月份,孟某把她手中剩余的消費卡給了康某,康某自己花了700多元。


  2013年八九月,區某局的張某通知康某準備驗收材料,康某就讓孟某去準備在度假村開了三次會的材料,康某某心里明白孟某肯定需要作假。2013年8月份,院長王某在中心班子會議上宣布康某出去掛職鍛煉的決定,讓康某和連某交接工作,交接工作的時候,康某沒有把這些消費卡給連某。


  康某對此解釋說,"一方面是因為,組織讓我出去掛職鍛煉半年,我認為半年后,還會回到中心擔任主任,如果把這些消費卡交接給連某,等半年后回來,他還得交接給我,另一方面由于這個課題是中心的專項,還沒有結題,工作沒最終完成。"


  康某的助理孟某證言,2013年6月,中心和西城區某局合作申請的西城區科委"科學健身個性化指導標準化研究與探索"項目的資金到位了,這個項目撥給中心的經費一共是54萬。2013年6月份的時候康某開班子會宣布了項目經費到賬的事情,說要帶課題組成員和班子成員到旅游度假村開研討會。2013年6月中旬,她和中心的財務科長一起去旅游度假村,花10萬元辦了7張消費卡。


  孟某稱,課題組成員只到度假村開過一次會,一共花了9000多元,因為康某說有人舉報,不讓再去度假村開會了。"康某說當時課題預算報了三次會議,開會地點都是報的度假村,實際開會情況必須與預算相符,后面兩次會是在中心開的,她讓我給度假村的業務員打電話,讓按三次會議給明細,快遞到中心的。"


  虛構活動用途套錢 買購物卡發職工


  對于第二起指控,康某稱,她于2012年任該中心主任,想給中心職工發放購物卡作為福利,于是和會計孫某溝通,問她中心的賬面上有沒有什么錢可以用來購買消費卡,孫某告訴她有哪些活動項目可以用來申請活動經費,可以申請多少活動經費,哪些活動經費可以用來購買購物卡發給職工。


  之后康某在班子會上提出給職工發購物卡,康某稱,因為可能大家覺得這個是給職工的福利,所以對給職工發卡的決定沒有什么異議。此后,中心以舉辦活動名義購買購物卡,有一部分活動舉辦了,但沒有給參加活動的職工發過購物卡,有一部分活動沒有實際舉辦,"比如家庭醫生活動項目是沒有真實舉辦的,報批時將其他活動的簽到單附在這些活動項目后面。買卡的事我私下里和中心領導班子成員說過,我以過節費、防暑降溫費等名義領取的購物卡共計7800元。"


  主任助理孟某證言,一般"五一"、"十一"、元旦等節日前班子會討論發購物卡,由康某提出發購物卡,然后大家討論發多少錢,一般是每個職工300元或者500元。"有一次是以績效考核獎勵的形式,給中心的中層領導發過1000元的購物卡。因為中心是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不能發現金,所以以購物卡的形式發放給職工。"


  據該中心財務科長證言,中心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發購物卡,一直到2013年六七月份,期間發卡的數額比較多。"當時康某任中心的主任,她為了提高職工待遇,同時也為了她在試用期考核時得到職工的支持,提出給中心職工發放購物卡。"


  康某填好支出證明單和使用轉賬支票申請單,并列出活動明細,找王院長簽字后給財務科長,然后出納就按照支出證明單上的具體數額出具同等數額的購物卡,由物美超市開具發票,再由財務將明細入賬。財務人員買完卡后,由辦公室按考勤情況列出各部門領卡人員明細,各部門再統一到財務領卡簽字。


  "從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六七月份買購物卡,臨近過節的時候,康某會在班子會上提出給職工發卡,讓大家討論下發放金額。最后是統一大家的意見,確定發卡的金額。" 財務科長說,以虛報活動的方式套取資金是康某讓其做的,都是中心虛構活動用途用于套取活動資金,套取的資金全部用來購買購物卡了。


  判決


  犯貪污和私分國有資產罪 獲刑1年半


  對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沒有貪污主觀故意,不構成貪污罪的辯解,經查,康某使用虛假會議材料入賬和通過項目審計,對合作單位隱瞞未實際使用的會議費(已購買消費卡);2013年8月康某與副主任連某進行工作交接時隱瞞賬外消費卡的情況,2014年8月康某正式調離時也未向單位上交消費卡,結合在持卡期間個人隨意使用消費卡的情況,可以認定康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故意,上述辯解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康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公共財物非法占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北京市西城區什剎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康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鑒于康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還贓款,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西城法院一審以犯貪污罪,判決康某有期徒刑1年2個月,罰金15萬元;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年半,罰金25萬元。在案扣押款項發還衛生服務中心。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