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醫療“基本法”明年1月1日起實施, 首次規定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醫鬧”“醫托”將受處罰
醫改進入了“深水區”,下一步怎么走?在深圳,因為有著特區立法的優勢,可以用法治力量為醫改保駕護航。
8月25日,被稱為深圳醫療“基本法”的《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中獲得通過,并將于明年的1月1日起實施。這是國內首部地方性醫療基本法規。這部特區法規首次規定醫療機構為“公共場所”,意味著“醫鬧”“醫托”不能再囂張了;二三級醫院可限制接診,意味著患者掛號不能太任性了,以后看個普通的發燒感冒也要去大醫院的行為,可能會受到一定的限制。
8月31日下午,《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主題沙龍在深圳圖書館舉行,立法機關、行政機關、醫學界、律師、媒體等人士展開討論。
限制接診導致看病更難?
專家:有多項配套措施
不管大病小病,患者都愿意擠到大醫院,這導致基層醫療資源閑置而大醫院人滿為患,“冰火兩重天”。
“目前深圳醫改的方向是要加強分級診療,將把大部分病人放到社康,條例提出二三級醫院可以限制門診量,這與深圳醫改方向是一致的。”深圳市衛計委副主任常巨平說。
《條例》規定,二三級醫院主要承擔急診、住院、疑難危重癥的診療服務和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醫學科學研究及教學工作;基層醫療機構主要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基本診療、康復和護理服務。并規定二三級醫院可以適當限制接診非急診、非轉診患者,門診醫師可以限號,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診時間。
《條例》還規定,醫療機構可以根據門診醫生類別和專業特點安排每日接診患者的人數,以保障患者的就診時間。門診醫生接診量的指導標準將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醫療機構明確為“公共場所”,“醫鬧”“醫托”要當心了
近年來,隨著醫患糾紛增多,擾亂醫院秩序的事件頻頻發生。不利于維護醫院的診療秩序與患者正常的就醫權利。根據《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機構屬于內保單位,未作為公共場所管理,在保障力度上有所欠缺。此次《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場所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與“內保單位”有什么區別呢?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規定,對“內保單位”實施處罰必須是“擾亂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而對“公共場所”則只需構成“擾亂”,無需其他附加條件,即可實施處罰。
以往,公安機關將醫療機構按照內保單位看待,沒有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不利于預防和打擊醫鬧、醫暴等違法犯罪行為。現在,《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屬于公共場所,并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侵害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患者要求復印病歷
醫院6小時內應提供
在保障醫生執業權利的同時,《條例》對患者的權利也給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條例》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患者公開全部病歷。
醫患糾紛的產生,很多時候源于醫患雙方信息的不對等,患方常常懷疑搶救記錄、病程記錄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醫療機構不是必須向患方公開的主觀病歷資料遭到醫療機構篡改。為解決這一矛盾,《條例》明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閱或復印、復制病歷的權利,醫療機構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6小時內提供。
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患者有權復印的病歷包括客觀病歷,也包括主觀病歷,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權,也有利于規范醫療行為與病歷書寫。“實際上,一旦醫療糾紛走入司法程序,醫院要證明醫療行為的合規性,也必須公開所有病歷,那為什么不在一開始就公開呢?” 不公開只會增加患者對醫院的不信任,因此《條例》對此做了強制性規定。
據介紹,國內很多醫療機構在沒有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已經可以做到對患者公開全部病歷了。“那么深圳的醫療機構也應當可以做到。” 市衛計委相關負責人稱,這樣有利于促進醫患雙方的相互溝通、相互理解。
醫生觀點
分級診療能讓大醫院醫生更好地做科研教學
之前,患者張女士在大醫院就有過排隊兩小時,看病三分鐘的經歷,這讓她很沮喪。“如果在家門口的社康就能看好病,我肯定不愿意跑那么遠到大醫院去。”張女士說。
昨天在主題沙龍上,北大深圳醫院醫務科劉天釗醫生也表示,北大深圳醫院2015年的門診量是296萬,2016年這個數字會預計上升到300萬。300萬的概念相當于醫院每天的接診量在9000人左右,每一個患者可能只能夠分配到五到六分鐘的就診時間。
“大醫院實行了分級診療和限號后,我們能夠把醫生的力量更多地從門診回歸到病房,回歸到住院病人,回歸到科研教學。”劉天釗說,這樣對進修醫生、規培醫生進行更好的教學,未來稱為一二級醫院的中堅力量,這樣分級診療會越做越好。
專家解讀
二三級醫院限制轉診非強制性規定
深圳市衛計委法規處副處長陸鈺萍解釋,并不是所有的二三級醫院都必須限制接診。這是一個授權性而非強制性的規定,目的是為將來推行二三級醫院實施限制接診提供法律上的依據。
可是,還有一部分市民會擔心,大醫院限號后,會不會看病更難?
對此,陸鈺萍指出,這就要求相關配套措施要跟上,一是加強社康中心的標準化建設,完善醫療設施、藥物與人員的配置,讓社康中心“接得住”;二是健全與分級診療相銜接的醫保費用差別支付制度,通過經濟杠桿引導患者到基層醫療機構首診。《條例》對此均有相應的制度安排。
此外,《條例》還規定,簽訂服務協議后,醫療機構可以安排衛生技術人員為患者提供家庭醫生服務,并授權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這就為“家庭醫生”模式確立了法律上的依據。同時,為了解決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條例》還采取多種措施鼓勵社會辦醫。通過以上多項舉措,可以合理地分流病人。
□條例亮點
《條例》規定,二三級醫院主要承擔急診、住院、疑難危重癥的診療服務和醫學重點學科建設、醫學科學研究及教學工作;基層醫療機構主要承擔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慢性病的基本診療、康復和護理服務。并規定二三級醫院可以適當限制接診非急診、非轉診患者,門診醫師可以限號,保障患者的合理就診時間。
現在,《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屬于公共場所,并要求公安機關應當維護醫療機構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侵害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其他工作人員、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條例》明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閱或復印、復制病歷的權利,醫療機構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六小時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