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民政廳、衛計委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日前聯系出臺《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意見》提出,2016年在自治區內實現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聯網即時結算,在此基礎上逐步實現城鄉居民醫保、大病保險、民政救助等“一站式”結算。
據了解,根據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運行情況調整大病保險籌資標準,2016年度大病保險人均籌資標準繼續為32元/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依據全區上上年度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加權平均數綜合確定。2016年全區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各分統籌地區可結合本地基金運行情況、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上、下15%的范圍內自行確定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意見》支持商業保險公司開發商業健康補充保險,推進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鼓勵城鄉參保居民購買商業健康補充保險,對困難群眾通過政府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為其購買商業健康補充保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民政救助等多層次醫療保障制度間的相互銜接機制。基本醫療保險重點保障基本醫保“三項目錄”內的醫藥費用;大病保險重點保障大病保險合規目錄范圍內的醫藥費用;商業健康補充保險、醫療救助按規定重點保障經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等報銷后的醫療費用。對一些罕見病、特大疾病參保人員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商業健康補充保險和民政醫療救助保障后,城鄉居民個人負擔仍較重的,由市、縣(區)政府組織,按照一事一議的協商機制解決。
《意見》提出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民政救助信息系統銜接工作。暫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區外地區,參保人員應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30日內向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提交大病保險申報資料,承辦商業保險機構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大病保險報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按照自然年度進行考核清算,參保人員跨年度報銷住院醫療費的,應從入院日期所在年度的大病保險資金支付。
寧夏還將建立大病保險收支結余和政策性虧損的動態調整機制。商業保險機構因承辦大病保險出現超過合同約定的結余,需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返還資金;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政策調整等政策性原因給商業保險機構帶來虧損時,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和商業保險機構分攤,具體分攤比例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積極探索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鼓勵多家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業務,讓參保居民根據服務質量和水平自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