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總局:進口醫療器械中文企業名稱不得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
加入日期:2017/11/4 16:29:18 查看人數: 875 作者:admin
記者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獲悉,根據相關規定,在我國申請醫療器械上市的,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備案人的名稱應當使用中文。為進一步落實有關要求,食藥監總局今日發布了《進口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注冊人和備案人名稱使用中文的有關事宜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明確了三項中文使用原則。一是中文企業名稱由企業自行翻譯,應當使用簡體中文文字,并符合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規范。二是中文企業名稱應當與原文名稱相對應,不得添加或刪減內容。同一企業應當使用同一中文企業名稱。三是中文企業名稱不得含有有損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內容和文字。
《公告》要求,原文名稱未發生變化的,中文名稱原則上不得變更,依法確需變更中文名稱的,辦理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或者變更備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