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療損害司法解釋公布,三甲醫院醫患辦主任認為,該解釋會讓醫院在面對醫患糾紛時,更有底氣。
長期以來,我國對醫療損害責任法律實務的解釋相對模糊。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一經發布,在業內瞬間燃起了“千呼萬喚始出來”的欣喜感。
歷時6年,修改20余稿,收到400余條反饋意見……一串串數字,收獲無數點贊,也揭示了這部法規出臺過程的艱辛。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胡曉翔說:這是學界期待已久的一件大事,《解釋》吸納了基層司法實踐的廣泛需求與有益探索,在不抵觸原則下,有效應對了實務里大量糾結的情形。
作為一名具有醫學與法學雙學位背景的律師,劉曄認為,這是迄今為止最具進步性、科學性的關于醫療損害責任的規范性文件。“本司法的最大亮點在于,確立了以鑒定人而不是鑒定機構為本位的醫療損害司法鑒定制度,極有可能影響我國的醫療活動實踐。”
北京清華長庚醫院醫患關系辦公室主任樊榮從事調解醫療糾紛相關工作多年,對《解釋》的細化程度給予了高度認同。“《司法》給了我們處理醫療糾紛的依據與底氣,將使我們的工作更加順暢。”樊榮在接受健康界采訪時如是說 。
亮點一:增加擔責主體
《解釋》表述:患者因缺陷醫療產品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者全部醫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醫療機構的,應予受理;患者起訴部分就診的醫療機構后,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就診的醫療機構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予準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樊榮釋義:這條規定對醫院更加公平公正。過去,即便患者因為藥品或者器械質量問題而受到損害,由于找不到廠家,一般只能狀告醫院。雖然醫院可以向廠家訴訟追償,但過程冗長,增加司法訴訟流程。現在,當患者因產品責任狀告醫院后,醫院便可直接申請追加生產者、銷售者為共同被告。
亮點二:將醫療美容納入適用范圍
《解釋》表述:患者以在美容醫療機構或者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實施的醫療美容活動中受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為由,提起的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樊榮釋義:傳統上,醫療機構對醫療美容方面的醫療糾紛比較頭疼。因為美容不是狹義的醫療,醫調委通常不予受理,醫責險也不予理賠。一旦出現糾紛,甚至有些地方不是參照《侵權責任法》,而是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將其納入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范圍,相關部門將更容易應對類似案例。
亮點三:鑒定更具科學性
《解釋》表述: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進行認定,可以綜合考慮患者病情的緊急程度、患者個體差異、當地的醫療水平、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資質等因素。
樊榮釋義:《侵權責任法》“當時的醫療水平”體現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注意義務,但對這句話的理解各有不同。而《解釋》則進一步完善了對這句話的解釋。眾所周知,欠發達地區與一線城市的醫療水平存在較大差異。曾經,有偏遠地區的法官認為,“北京同級醫院能夠治好的疾病,這家醫院不能治好,就是醫院的責任”。現在,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將會有所改變。
亮點四:為專家會診卸包袱
《解釋》表述:醫療機構邀請本單位以外的醫務人員對患者進行診療,因受邀醫務人員的過錯造成患者損害的,由邀請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樊榮釋義:曾有觀點提出,醫院邀請外院專家參與本院會診,如果在過程中出現明顯過失的,會診專家應與邀請單位共擔責任。而《解釋》規定由邀請專家的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更符合實際工作,有利于保障專家參與會診的積極性,也利于邀請專家的醫療機構業務水平的提高。
亮點五:新賠償標準防“拉管轄”
《解釋》表述:被侵權人同時起訴兩個以上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經審理,受訴法院所在地的醫療機構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一個醫療機構承擔責任的,按照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執行;(二)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均承擔責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賠償標準較高的醫療機構所在地標準執行。
樊榮釋義:該條款專門針對部分患者的“拉管轄”行為而制定。如果患者在當地醫療機構就診過程中受到損害,其賠償計算標準遠低于一線城市。為了追求更高的賠償標準,個別患者會特意到北京某醫院簡單就診,在醫院及醫生不知情且沒有責任的情況下,將其告上法庭。
大醫院顯然在這個過程中沒有任何責任,卻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而案件最終的賠償標準會按照北京計算。這無疑會對大城市司法資源造成極大浪費,增加了一線城市大醫院的訴累,更增加了異地醫療機構的賠償負擔。而隨著《解釋》出臺,這種情況有望得到改善。
亮點六:為處置危急患者吃定心丸
《解釋》表述: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見時,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親屬意見:(一)近親屬不明的;(二)不能及時聯系到近親屬的;(三)近親屬拒絕發表意見的;(四)近親屬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胡曉翔釋義:關于危急患者處置的知情同意問題,敏感且復雜。《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已有文件相關規定不夠細致,在實踐中欠缺指導性。《解釋》細化了相關規定,尤其是針對第三種及第四種情況,極具實踐意義,醫生知道應該如何處理相關情況。
亮點七:變機構鑒定為人本位鑒定
《解釋》表述:當事人申請醫療損害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鑒定人。當事人就鑒定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法院提出確定鑒定人的方法,當事人同意的,按照該方法確定;當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人應當從具備相應鑒定能力、符合鑒定要求的專家中確定。
劉曄釋義:以往,醫療損害案件中涉及的醫學專業問題,均委托醫療損害鑒定辦公室或社會司法鑒定機構等鑒定,這種機構鑒定欠缺科學性與法律性,應該回歸人本位鑒定。過去,鑒定人通常由法醫擔任。現在,《解釋》要求確定專家來擔任鑒定主體。
《解釋》具有進步意義的同時,在胡曉翔看來,還存在很多模糊地帶。例如,關于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一方面涉及醫患關系的法律屬性判定,還涉及技術鑒定,急需出臺更明確的規定。
此外,關于鑒定主體,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法醫跨行鑒定,對于臨床醫療領域,其欠缺專業性。“可惜,《解釋》在這一方面基本沒有涉及。”胡曉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