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6月1日起實施
加入日期:2020/6/3 10:05:59 查看人數: 1101 作者:admin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2019年12月28日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6月1日正式實施。
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
第七條 國家大力發展中醫藥事業,堅持中西醫并重、傳承與創新相結合,發揮中醫藥在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中的獨特作用。
第六十六條 國家加強中藥的保護與發展,充分體現中藥的特色和優勢,發揮其在預防、保健、醫療、康復中的作用。
完善藥品供應保障
第五十八條 國家完善藥品供應保障制度,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實施基本藥物制度
第五十九條 國家實施基本藥物制度,遴選適當數量的基本藥物品種,滿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藥需求。
國家公布基本藥物目錄,根據藥品臨床應用實踐、藥品標準變化、藥品新上市情況等,對基本藥物目錄進行動態調整。基本藥物按照規定優先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國家提高基本藥物的供給能力,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確保基本藥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
支持藥物研制、生產
第六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以臨床需求為導向的藥品審評審批制度,支持臨床急需藥品、兒童用藥品和防治罕見病、重大疾病等藥品的研制、生產,滿足疾病防治需求。
第六十一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研制、生產、流通、使用全過程追溯制度,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
加強藥品價格監督
第六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價格監測體系,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國家加強藥品分類采購管理和指導。參加藥品采購投標的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欺詐、串通投標、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方式競標。
第六十三條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兩級醫藥儲備,用于保障重大災情、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等應急需要。
第六十四條國家建立健全藥品供求監測體系,及時收集和匯總分析藥品供求信息,定期公布藥品生產、流通、使用等情況。
第六十五條國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管理,完善醫療器械的標準和規范,提高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實行分級診療制度
第三十條國家推進基本醫療服務實行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實行首診負責制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急慢分治、上下聯動的機制,并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醫療衛生需求,整合區域內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協同聯動的醫療服務合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
大型醫院專注疑難病癥診療
第三十五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提供預防、保健、健康教育、疾病管理,為居民建立健康檔案,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復、護理,接收醫院轉診患者,向醫院轉診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醫院主要提供疾病診治,特別是急危重癥和疑難病癥的診療,突發事件醫療處置和救援以及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并開展醫學教育、醫療衛生人員培訓、醫學科學研究和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指導等工作。
專業公共衛生機構主要提供傳染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職業病、地方病等疾病預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婦幼保健、精神衛生、院前急救、采供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出生缺陷防治等公共衛生服務。
第三十六條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分工合作,為公民提供預防、保健、治療、護理、康復、安寧療護等全方位全周期的醫療衛生服務。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區組織建立協作機制,為老年人、孤殘兒童提供安全、便捷的醫療和健康服務。
支持縣級以下醫療機構發展
第八條 國家合理規劃和配置醫療衛生資源,以基層為重點,采取多種措施優先支持縣級以下醫療衛生機構發展,提高其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第九條 國家加大對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的財政投入,通過增加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持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發展醫療衛生與健康事業。
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建立慢病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立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防控與管理制度,對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其致病危險因素開展監測、調查和綜合防控干預,及時發現高危人群,為患者和高危人群提供診療、早期干預、隨訪管理和健康教育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