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醫療機構滿足這6個條件 可申請定點
加入日期:2021/1/14 9:51:59 查看人數: 1984 作者:admin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并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哪些機構可以申請定點,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基層醫師公社為大家整理如下:
這幾類機構可以申請醫保定點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婦幼保健院;
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站)、村衛生室(所);
四、獨立設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寧療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護理院;
六、養老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
互聯網醫院可依托其實體醫療機構申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產生的符合醫保支付范圍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其所依托的實體醫療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申請醫保定點,必須滿足6個條件
一、正式運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且第一注冊地在該醫療機構的醫師;
三、主要負責人負責醫保工作,配備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100張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應設內部醫保管理部門,安排專職工作人員;
四、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院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按要求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全部就診人員相關信息,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設立醫保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醫用耗材、疾病病種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的醫保編碼;
六、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提交醫保定點申請,這些材料必備
一、定點醫療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照復印件;
三、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四、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五、納入定點后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六、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材料后,需要評估這些內容
一、核查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或軍隊醫療機構為民服務許可證;
二、核查醫師、護士、藥學及醫技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信息和醫師第一注冊地信息;
三、核查與服務功能相適應的診斷、治療、手術、住院、藥品貯存及發放、檢查檢驗放射等基礎設施和儀器設備;
四、核查與醫保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衛生健康部門醫療機構評審的結果;
五、核查與醫保有關的醫療機構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評估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于評估合格的,應將其納入擬簽訂協議醫療機構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對于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后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受理定點
一、以醫療美容、輔助生殖、生活照護、種植牙等非基本醫療服務為主要執業范圍的;
二、基本醫療服務未執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醫藥價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四、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五、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六、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醫療機構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以下行為的機構,將被解除醫保協議
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系不再存續,協議解除后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并向社會公布解除醫保協議的醫療機構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三、經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查實有欺詐騙保行為的;
四、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療機構提供醫保費用結算的;
五、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部門開展智能審核、績效考核、監督檢查等,情節惡劣的;
六、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重大信息變更的;
七、定點醫療機構停業或歇業后未按規定向經辦機構報告的;
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醫療機構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九、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為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二、定點醫療機構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醫保協議的;
十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解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