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醫療耗材后,收受供應商給予的好處費48萬元。近日,深圳南山區人民醫院原副院長翟某進一審被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處罰金10萬元。翟某進案發后舉報了同僚,獲得了法院的從輕處理。
"不給好處費做不了生意"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 10年到20 13年期間,翟某進擔任南山醫院神經外科主任,有科室醫療耗材使用的決定權。在科室的醫療工作中,翟某進決定使用深圳市格林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代理銷售的E V 3醫學介入產品,并先后四次收取了該公司經理馮某給予的好處費共計48萬元。其間,翟某進將6萬元分給了同科室的醫生宋某。
行賄人馮某證實稱,翟某進作為科室主任,神經外科手術都需要他親自操刀,即便公司產品能夠通過招投標進入醫院作為備用器材,但是不是使用該公司產品,翟某進有決定權。如果不給好處費,就做不了生意。馮某還表示,在他們這個行業,醫學介入產品的回扣比例基本是產品價格的15%到20%,屬于行規。
所舉報的同事被控受賄4萬
2014年10月10日,南山區紀委將翟某進帶走調查。同年10月23日,翟某進在筆錄中舉報了該院心血管學科帶頭人、另一名副院長蘇某,蘇某此后亦遭到調查。
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翟某進將錢財分配給他人并不影響案件金額的認定,犯罪金額應為48萬元。
按照最新的貪污賄賂案司法解釋,翟某進的量刑區間應該在3到10年之間。但法院指出,鑒于其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查證屬實,行為屬立功,應予以減輕處罰。法院由此在3年以下區間予以量刑,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被舉報的蘇某,被檢方指控受賄罪,早前已經開庭審理。據檢方指控,蘇某2007年6月至2015年任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副院長兼心血管內科主任。任職期間,蘇某多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深圳市南山區人民醫院代理銷售藥品的醫藥代表甘某(另案起訴)在醫院銷售藥品提供幫助,并先后分4次收取現金共計人民幣4萬元,所得款項用于個人消費。
據悉,法庭上,蘇某承認自己分管藥品管理后,收過甘某過節時送的紅包,不過他辯稱自己沒有為甘某提供過幫助,不存在收錢請托辦事的情形。
據悉,蘇某還辯稱,另外2萬元是自己分管醫院藥品管理前,甘某給家里老人和孩子送的專門買空調的錢,不應認定為受賄。目前該案尚未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