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貴州省安順市人民政府發布了關于《2020年底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全部實現》的通知。文件中明確,到2020年底前取消事業編制。
消息一出,引起了一場關于公立醫院“取消編制”的大討論。
他們認為,在編制的“鐵飯碗”下,公立醫院存在著許多“頑疾”。部分醫生存在吃“大鍋飯”思想,醫術不精,對事業缺乏熱心,醫院發展停滯不前等問題。
反對取消編制的理由大多有以下幾點,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應該保持公益性,在重大疫情面前編制可以充分調動大家的積極性,編制取消后醫務人員的待遇保障如何解決,以及基層醫療機構如何吸引人才?
那么,公立醫院“取消編制”究竟進展到了哪一步,是不是如廣大網友所說,“取消編制”后醫務人員待遇無從保障,基層醫療機構是否也要去編呢?我們一起來梳理一下。
取消的是事業單位“編制”,單位性質保持不變
從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起,我國就拉開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大幕。
《意見》要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到2020年,要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事業單位改革最先開始的是高校和公立醫院。近年來,公立醫院的編制管理制度改革逐漸被提上國家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日程。各地方也在積極探索取消編制的改革。
2016年7月2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言人在其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明確表示,將“研究制定高校、公立醫院不納入編制管理后的人事管理銜接辦法”。
所謂“不納入編制管理”,就是取消事業單位編制,但保留事業單位性質。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相繼印發的文件中均指出,應落實醫療衛生機構用人自主權,進行編制管理方式改革的探索,逐步實行備案制,以聘用制等方式形成能進能出的靈活用人機制。
2017年,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關于建立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在崗位設置、收入分配、職稱評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對編制內外人員統籌考慮”。
那么,這又引發了新的討論:基層醫療機構本來就存在人才引進難、留不住等問題。如果編制取消,這一問題會不會加劇?
其實,恰恰相反,在2017年頒布的《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中對“取消編制”單位的范圍做出了進一步明確,即縣級以上公立醫院。
這就說明,鄉鎮衛生院的編制是保留的,通過招考進入衛生院工作,使用編制,也是有保障的。目前,也未有政策規定要求取消鄉鎮衛生院的編制。因此,這也為基層醫療機構人才的招攬提供了有力保障。
“取消編制”不是完全將公立醫院推向市場
在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要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其中,按照社會功能明確了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的事業單位。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又細分為兩類:
一、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
二、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
公立醫院則屬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文件中要求,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中國社科院專家表示,“取消事業編不意味著政府不做任何投入。取消事業編后不應將醫院完全推向市場,政府通過保障解除醫院及醫務人員后顧之憂,才不會加重‘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
因此,本質上來講,“取消編制”是使醫務人員從“單位人”逐漸轉變為“社會人”。但作為事業單位的公立醫院屬性并未改變,因此醫療服務提供的公共屬性也并未改變。
“取消公立醫院事業編制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取消事業單位人事編制制度是大勢所趨。”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朱恒鵬表示,這種以編制“身份”區分待遇的制度,束縛人員流動、抑制競爭,既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也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現代化國家治理理念格格不入。
他認為,對被改革者來說,取消編制并不會致其利益受損,失去的只是束縛,得到的則是自由。
相關專家建議,取消編制以后,國家的財政補貼應該還會有,只是不再按照人頭發放,而是按照需要和政府購買服務原則投入。財政投入不應該和人員編制掛鉤,更不能成為一種財政養人的制度。
從我國目前的改革實踐來看,“取消編制”后的財政補償實際上是兩種方式的綜合,即一方面服務收費逐漸傾向保險支付,另一方面,政府根據需求制定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支付。后者現在成為支持“取消編制”的重點舉措。
因此可以看出,“取消編制”的改革并非改變公立醫院本質屬性的改革,只是為內部管理機制的科學化、外部補償機制的合理化鋪平道路,也不會產生諸如人才培養上的缺失、公立醫院公益功能的喪失等方面的問題。
醫生取消事業編制以后,一方面有利于激發醫院的活力,激勵醫生之間的競爭,另一方面,為醫院去行政化創造條件,用人機制更為靈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