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明確:嚴查醫生直播帶貨!謹慎“帶貨”變“帶禍”!
加入日期:2022/6/15 8:31:06 查看人數: 3094 作者:admin
醫生群體的直播帶貨將被叫停。
人們印象中的醫生,是活躍在門診、病房和手術室的“白大褂”。但近年來,隨著互聯網行業的滲透,越來越多的醫生開始通過網絡進行科普、在線診療,甚至是直播帶貨。據“八點健聞”此前報道,有超500萬粉絲的醫療大V表示,“曾有人許諾,只要配合帶貨就可月入70萬”。另一名大V則稱,“后半夜在醫院值班的時候,外面排著100多個商戶找我”。但其實,這些被爆料出來的,也只是醫生直播帶貨的冰山一角罷了。醫生帶貨,因為身份使然,一直飽受爭議,相關部門也注意到了這點,開始大力整治。在不久的將來,這些直播醫生或是營銷醫生,需要另謀出路了。2022年6月6日,國家衛健委、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等九部門印發通知,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的不正之風,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其中提到,深入開展醫療領域亂象治理,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懲治“紅包”、回扣等行風問題,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身份之便直播帶貨。圖源:國家衛健委官網嚴查醫務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播帶貨通知要求,深入開展醫療領域亂象治理,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懲治“紅包”、回扣等行風問題,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身份之便直播帶貨。通知要求,持續推進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精準打擊篡改腫瘤患者基因檢測結果、串換高值醫用耗材、血液透析騙取醫保基金以及醫保卡違規兌付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全國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中持續推進“廉潔從業行動計劃”,懲治“紅包”、回扣等行風問題。嚴肅查處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身份之便直播帶貨。通知強調,不得向孕產婦和嬰兒家庭宣傳、推薦母乳代用品,不得為推銷宣傳母乳代用品或相關產品的人員提供條件和場所,醫療機構不得允許未經備案的人員對本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或者藥事人員開展學術推廣等相關活動。持續清理各類醫療美容機構開展“小腿神經離斷瘦腿手術”等有效性存疑、風險性極高的診療項目。規范牙科醫療服務和耗材收費,規范公立醫院牙科醫生多點執業,對于開展種植牙服務,但不參加種植牙耗材省際聯盟采購的醫療機構開展重點督察。醫師直播帶貨,無法避開職務、身份影響通常情況下,醫師入駐網絡平臺直播帶貨,只需要按照網絡平臺的要求注冊賬號,并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身份、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實名認證即可。醫師直播帶貨看似是個人行為,且與其供職的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關系,但是醫師在網絡平臺實名認證的信息大多為“XX醫療機構醫師、XX醫學博士”,是以其供職的醫療機構和醫師身份為基礎。同時,醫師直播帶貨不屬于醫師執業行為的范疇,也借助了醫師的身份,以普通大眾對于醫學專業人士的信任為基礎。可以說,醫師只要參與直播帶貨,很難避開自己職務、身份的影響。所不同的是,醫生通過直播進行醫學科普,卻是有相關法律支持的。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中實施健康知識普及行動的任務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做了與時俱進的修改,將“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作為醫師的法定義務之一,這同時也為目前醫師在各大網絡平臺進行醫學科普提供了法律支持。隨著互聯網平臺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醫師選擇通過網絡直播的方式進行醫學健康知識科普,出現了一批具有眾多粉絲的“網紅醫師”。通過網絡直播進行健康科普和直播帶貨雖有不同,但醫師更不能打著健康科普的名義進行直播帶貨。醫生直播要遵循哪些法律?在身份方面,醫師不得利用自己的職務、所供職醫療機構的名稱或平臺去推銷產品。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等情形。對故意利用醫師身份推銷醫療產品的,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相關規定,其所在醫療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涉事醫師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在直播內容方面,醫師不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比如,《廣告法》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此外,還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醫師管理方面的法律規范,不能違背醫師的職業精神、職業道德以及職責和法定義務。醫師直播帶貨影響惡劣的,醫療機構可解除勞動合同在以前,醫師作為自然人,與其他行業的人沒有任何區別,只要其在經營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都有通過網絡平臺直播帶貨的權利。但是現在,這一切將發生變化,甚至可能因為違規開展直播帶貨活動導致被撤職。醫師供職的醫療機構和衛生健康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等法律法規,對違規開展直播帶貨的醫師進行監督管理。依據《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和醫院內部管理制度,如果醫師的個人行為在網絡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損害了醫療機構聲譽,醫療機構可給予批評教育、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罰。此外,醫療機構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等。為避免這種現象,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同時監督落實情況。比如,規范醫師開展健康科普知識宣傳,加強教育,引導醫師自覺約束自身行為;建立信用評級機制。